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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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薛生全.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收[J]. 法学杂志, 2016, 0(8): 7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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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薛生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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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研究院 河南郑州450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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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制度革新,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使得他物权的征收既有法理上的支撑又有实践的需要.在理论上,土地所有权的征收已不能消灭土地上存在的作为独立用益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实践中,土地征收制度框架下,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边缘化使失地农民成为最大的受害者.土地征收中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征,在当下中国土地制度特有结构下,农民享有最大“红利”,也是新物权观逻辑引发的必然.从立法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独立物权地位,审慎规范土地征收制度,详实规定土地征收过程中补偿主体及细则,引入市场调节机制,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农民的财产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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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他物权征收 土地承包经营权 补偿对象 流转 财产权益 |
The Collection of Land Contract Management Righ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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