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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的既判力与司法公信力
引用本文:王国龙. 判决的既判力与司法公信力[J]. 法学论坛, 2016, 0(4): 133-139
作者姓名:王国龙
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哲学博士后流动站,陕西西安,710062
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八批特别资助项目,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摘    要:判决的既判力是指法院所作出的确定性和终局性判决所具有的普遍拘束力.在当下转型社会时期,纠纷解决总是面临“社会纠纷的历史延续性和当下解决纠纷的妥协性”之间的内在困境,这一内在困境无疑在制约着司法的公信力.在现代社会治理当中,判决的既判力是司法公信力建构的合法性基础,而对判决既判力的尊重,则是现代社会治理展开的逻辑前提,也是实现善治以及建构现代司法的制度性信任与合法性权威的最终依托.

关 键 词:判决的既判力  司法公信力  现代社会治理

The Res Judicata of Judgment and the Credulity of Judiciary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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