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的主体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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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房绍坤,张旭昕. 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的主体类型[J]. 法学杂志, 2016, 0(12): 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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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房绍坤 张旭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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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烟台大学 山东烟台 264005;2.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上海20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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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民法典编纂中,民事主体的类型选择应着重考虑主体立法与行为立法的分工、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选择、主体立法的开放性及民事基本法与商事单行法的协调等问题,并按照独立性、经济性、意思能力及内部决策机制等主体适格性标准科学选取主体类型.基于此种标准,法人、合伙和其他组织均可作为适格的民事主体类型;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应在民法典编纂中取消.民法典应采取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统一协调立法的策略,针对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的共性特征加以规定,有关商事主体的组织与行为的特别规则及技术性特征应更多地体现在商事特别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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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法典编纂 民事主体 类型选择 |
Civil Subjects Types Selection in the Codification of Civil Code of Chi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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