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权利的内容与行使的限制——兼议我国《民法总则(草案)》相关规定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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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华彬. 论民事权利的内容与行使的限制——兼议我国《民法总则(草案)》相关规定的完善[J]. 法学杂志, 2016, 0(11): 35-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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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华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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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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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法借助于民事权利的管道而赋予人民以权利或私权,由此,包括民法总则在内的整个民法典成为权利的法和人民的权利宣言.20世纪以来,对民事权利的内容与行使加以限制及规定权利的私力救济成为各国的普遍做法,我国现今也产生了这些方面的客观需要.我国《民法总则(草案)》未对此等内容予以规定,是立法上的重要缺漏,应予弥补.民法主要经由公共利益(社会福祉)原则对民事权利的内容予以限制,并通过公共利益(社会福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权利滥用的禁止原则等限制民事权利的行使.为了保障民事权利,立法宜允许私力救济,即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其中前两者为自卫行为,后者为自力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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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权利的内容 民事权利的行使与限制 私力救济 《民法总则(草案)》的完善 |
On the Restriction of Civil Rights' Content and Exercise:Discussion on Improvement of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in the General Rules of Civil Law (Draf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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