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扬极端主义罪的基本构成要素与司法适用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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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良顺.宣扬极端主义罪的基本构成要素与司法适用探析[J].法学杂志,2016(10):1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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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良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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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湖北武汉430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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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中的极端主义是指将某种观点或者信仰极限化、绝对化,并认同使用暴力排斥其他观点或者信仰的体系性思想及其行为.对极端主义思想的认定宜采用行政认定体制.宣扬极端主义是以一定方式让他人知晓或者接受极端主义思想.没有被增设为犯罪的极端主义行为,只要符合恐怖犯罪的犯罪构成,都应当被认定为恐怖犯罪予以处罚.多次宣扬极端主义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一罪,并适用加重法定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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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极端主义 宣扬极端主义 罪数 |
On the Fundamental Constitu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e Crime of Advocating Extremis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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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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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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