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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国对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问题探析——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条规定为切入
作者姓名:王丽娜
作者单位: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6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我国南海岛礁民事功能建设与公共服务开发研究》(16YJCZH097),2016年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顾及性”规定研究》(2016M590173)的部分成果.
摘    要:关于国际海洋法语境下的国家民事管辖权概念,不能简单地以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民事管辖权概念进行替换,相比之下,前者在内涵上要更加丰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条是整部条约中唯一对民事管辖权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条款,但其中非常明显的存在关于“逮捕”的出现、禁止性术语的使用以及相关规定的适用序位这三组理论矛盾,破解这些矛盾对研究该项权力具有决定性和基础性的意义.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仅在领海部分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沿海国在内水、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海域中也应当对外国船舶具有不同程度的民事管辖权.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建议我国可主要从构建理论体系、促进立法衔接和充分利用协定三个方面从法律上加强我国在海上对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

关 键 词:海上民事管辖权  外国船舶  基础性矛盾  管辖海域  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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