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安定性与民法法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部门法中的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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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耿林. 论法的安定性与民法法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部门法中的体现[J]. 法学杂志, 2016, 0(5): 64-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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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耿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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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0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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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法作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对法治有其独特的表达.民法法治即表达了在民法领域实行与实现法治的理想状况.习近平同志曾经指出:“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民法部门自然属于“全面”中的一份子.本文的研究即在于从民法这一部门法的视野去观察法治,特别是从法的安定性角度观察.民法法治有其不同于一般法治的特点,在立法、司法以及法律意识的养成和法律文化等方面,都有其特殊性.针对这些特殊性,民法理论与实务可以为法治建设做出自己特有的贡献.法治事业也是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事业.因此,开展法治建设的部门法研究,在方法论上也具有更为现实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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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治 民法法治 部门法治 法的安定性 |
On Legal Certainty and Rule of Law in Civil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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