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司法解释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
| |
引用本文: | 徐凤. 我国法院司法解释制度的反思与完善[J]. 法学杂志, 2016, 0(5): 81-88 |
| |
作者姓名: | 徐凤 |
| |
作者单位: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029 |
| |
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的抽象司法解释尽管具有其历史合理性和现实合法性,但这种不以个案为背景的司法解释存在诸多问题.在域外,由最高法院制定抽象司法解释的做法极为罕见.司法解释是司法过程的必备环节,但司法解释不能脱离个案,脱离个案的抽象司法解释有侵犯和僭越立法权之嫌,且与立法机关“宜粗不宜细”的原则性立法形成恶性循环.考虑到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的抽象司法解释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但应尽量抑制和减少抽象司法解释活动,加大指导性案例的供给,并允许地方高级、中级人民法院遴选和确定指导性案例,此外还应该肯定法官针对个案的法律解释与法律续造权力.
|
关 键 词: |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权 抽象司法解释 指导性案例 |
Reflection and Improvement of China's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System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