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宪法”的逻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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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沈寿文. “文化宪法”的逻辑[J]. 法学论坛, 2016, 0(4): 45-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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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沈寿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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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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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宪法确立了什么样的文化国策,便存在着相应的文化基本权利观念,并通过相应的文化国家机构实施这些基本权利,从而造就了相应性质的“文化国”.其中,文化国策可以分为“威权型文化国策”和“法治型文化国策”两类;在前者看来,文化基本权利被理解为是一种由“国家”自上而下给付的“积极权利”和(狭义的)“社会权”,文化国家机构便围绕这一“给付”,从文化产品的生产、传播、消费各个环节保障文化基本权利的行使按照国家的意志进行,由此诞生了“一元文化国”;在后者看来,文化基本权利包括“自由权”和(狭义的)“社会权”,文化国家机构在遵循国家“中立原则”前提下,保障、给付、救济文化基本权利,由此造就了“多元文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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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文化宪法 文化国策 文化基本权利 文化机构 文化国 |
The Logic of Cultural Constitu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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