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官方《民法总则(草案)》的罗马法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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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国栋. 中国官方《民法总则(草案)》的罗马法基础[J]. 法学杂志, 2016, 0(8): 55-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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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国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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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大学法学院 福建厦门36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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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官方《民法总则(草案)》有6个条文比较直接地来自罗马法,对象条款中先人后物的安排来自Ⅰ.1,2,12;第6条规定的诚信原则来自Ⅰ.3,22,3规定的善良与公平履行原则.第15条全面赋予胎儿权利能力的规定来自D.1,5,26.第108条关于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或撤销的规定来自C.4,44,4.第138条关于不可抗力导致免责的规定来自D.19,2,25,6;第145条第1款关于5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来自c.4,44,4.这6个规定涵盖了民法的对象、原则、主体资格的开始、公平的维持、责任的除免事由、权利存在的时间限度等重要问题,决定了一部私法的形象.它们构成即将在2017年诞生的中国《民法总则》将属于罗马法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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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法总则 罗马法 民法对象 诚信原则 |
On the Basis of Roman Law of the Official Draft of General Part of Civil Code of Chi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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