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药品实验例外”制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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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潇潇.我国专利法“药品实验例外”制度研究[J].法商研究,2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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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潇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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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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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9BFX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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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8年12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新增了药品实验例外条款,这是对药品专利权进行特别限制的重要制度。药品实验例外制度最先由美国创立,是基于药品专利保护的特殊性、为平衡专利权人的私权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制度创新。它来源于《TRIPs协定》第30条的规定,并经过了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的检验。药品实验例外制度的适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限制和例外应该是有限的;限制和例外不得与专利的正常利用不合理地冲突;限制和例外不致不合理地损害专利所有人的正当利益,同时顾及第三方的正当利益。药品实验例外制度的实施将对我国仿制药产业的发展以及缓解公共健康危机产生有益的影响,有利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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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药品专利 药品可及性 “药品实验例外”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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