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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调研报告 兼谈《民事诉讼法》第51条和《行政诉讼法》第136条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案例一] 1983年,某纺织局购得房屋三间,取得房产证后交由下属供销公司使用,后者支付给纺织局购房款。1984年,纺织局设立实业公司,又将房屋交该公司使用。两下属公司在纺织局主持下签订了移交协议。1988年,纺织局和实业公司签订转让协议,实业公司支付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实业公司使用至今。1992年,供销公司申办了证号为12161的房产证。并于1993年将房屋卖给高永善,高办领了号为37121的房产证。由于房屋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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