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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证收费暂行规定
摘 要: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9次会议关于公证工作部分的决议,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办理公证行为依本规定征收公证费。第三条公证费征收标准附表规定。未列入的其它公证行为可参照表内各项规定征收。第四条公证费由申请公证的受益人负担。受益人为双方时由双方平均负担,也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依习惯由一方负担。证明继承、遗赠、赠与、分析共有财产由接受财产人缴纳,接受财产人在两人以上者就应缴纳的公证费按每人所得财产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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