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诉讼时效的性质 我们认为,诉讼时效并非是一种单纯的消灭时效,而是兼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双重性质。即是说从权利人角度而言它是消灭时效,从义务人(占有人)角度而言,它则是一种取得时效。 人们之所以竭力否认将取得时效包括在诉讼时效之内,其理由不外有二:其一是,取得时效的规定有违于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容易助长人们占有他人财产或公共财产的不正当欲望;其二是我国《通则》中未对取得时效作出明确规定。这两点实难成立。撇开取得时效所适用的范围受到严格限制这一立足点姑且不论,法律规定的取得时效一般都要求对他人财产公开善意的占有,且要持续经过一定期限。这不但不会引起鼓励人们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消极后果,而且还有利于促使不太稳定的经济关系趋于正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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