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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调解的性质研究
作者姓名:荣晓莉  李娜
作者单位:吉林警察学院,吉林长春130117
基金项目:2011年吉林省教育厅“十二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平安吉林”建设背景下的治安调解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吉教科文合字〔2013〕第481号
摘    要: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调解,具有中立性、主体特定性和非终局性等公安行政调解的一般特征;在实践中,存在自愿原则受到限制、行政属性与中立性相冲突以及当事人私法上的处分权和公法上的请求保护权(仅指公安机关)的紧张三个特性。

关 键 词:治安调解  行政调解  中立性  非终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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