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中国卫生法制》1999年第6期刊登了周杰同志所著的《关于责令改正的法律思考》一文,作者认为责令改正是一种行政处罚。笔者对此观点不敢苟同,在此欲与周杰同志商榷。所谓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制裁.通说可分为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或资格罚)和人身罚四种.它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其惩戒性或制裁性,体现在对违法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的限制、剥夺上,或体现在对其科以新的义务上。行政处罚不是在某个人或组织不履行法定义务时,促使义务人承担其义务的措施,而是对其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制裁。罚者就是要使违法者承担比守法者更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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