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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省地方立法统一审议的一些思考
作者姓名:万祥裕  孙文燕
作者单位: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摘    要:立法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这一规定确立了地方立法实行统一审议制度。为此,全国各地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都设立了相应的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法制委员会,且大部分还设立了法制工作委员会,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服务,为法制委员会的统一审议工作服务。

关 键 词:统一审议制度  地方立法权  法统  法制工作  地方性法规  委员会  立法工作  审议工作  修改稿  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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