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民主属性的再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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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杉林.社会主义民主属性的再思考[J].理论学刊,198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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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杉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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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主体的广泛性和客体的普遍性社会主义国家的每一个公民,都有为自己生存发展的利益而认识和实践的权利,都有以此目的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等一切社会活动的决策和实践的权利。每个人的这些权利都以其他每个人同样的权利为前提,而不是排斥他人与己相同的权利。每个人的个人生存发展的特殊利益的实现都以不伤害他人的特殊利益为前提,而且必须包含着实现人民整体的共同利益。自己权利与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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