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体之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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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树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体之探讨[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199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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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树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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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法院 博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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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7年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将该条罪名确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对于旧刑法而言,第313条罪状客观方面增加了“有能力执行”。此修改势必影响该罪主体的理解,本文对此略加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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