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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体之探讨
作者姓名:
刘树德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法院 博士生
摘 要:
1997年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将该条罪名确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对于旧刑法而言,第313条罪状客观方面增加了“有能力执行”。此修改势必影响该罪主体的理解,本文对此略加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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