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吞公款十万元 民政局长判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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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立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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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日,来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来安县民政局原局长李亮贪污一案,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被告人表示不上诉。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亮1997年至2002年在担任来安县民政局局长期间,指使局会计解某(另案处理)先后数次将单位的行政经费以拨付下属单位的形式,转到县殡仪馆、长山公墓、半塔烈士陵园等单位,然后由解某开具假发票,分数次在上述单位报销,结回的现金由解某保管,列“小金库”管理使用。其间,李亮与解某共同分赃,李亮得赃款55000元。此外,李亮还用虚假发票、自家的装潢材料发票,在上述单位报销了现金44690郾5元,据为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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