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属性与核心概念之争——评析“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条款 |
| |
引用本文: | 吕清.基本属性与核心概念之争——评析“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条款[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8(1):25-29. |
| |
作者姓名: | 吕清 |
| |
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
| |
摘 要: |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此次被写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引起国内外关注。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又向国际标准迈进一大步的标志,该条款在有效遏制刑讯逼供问题上也被寄予很高的期望。但是,有关该规范的基本形式和核心内容的问题,或者歧义纷生,或者没有得到重视。从文本整体性和社会性角度来看,该条款在目前的中国不属于基本原则,也不具有原则规范所应有的分量。从欧美司法实践判例来看,"强迫"远远超出刑讯逼供的含义,对其判断的标准在行为角度和口供角度之间转换。
|
关 键 词: |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原则 规则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