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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注意义务——客观的过失概念
引用本文:刘崇亮.论注意义务——客观的过失概念[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8(2):63-69.
作者姓名:刘崇亮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1701
摘    要:在责任论中论及的过失概念,是以心理责任论为理论基础而进行自然主义的展开,但这种旧过失论体系下的认知逻辑无法全面科学反映过失犯的客观方面,使得过失的概念依附于故意概念。规范责任论视野下的新过失论把之由主观的心理因素转化为了具有客观性评价因素,使得过失概念的认知逻辑在阶层体系中发生了变化,也使得过失的概念有了自己完全独立的品格。注意义务中的结果回避义务通过外化为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而具有导致危害结果而不被允许的实质危险性行为,表明了意志态度的客观化,是注意观念的外部形态。注意义务中的结果预见义务通常放在预见可能性的考察上,对结果的预见应当按照经验法则对内在和外在的条件作具体的判断,预见可能性可以从客观的可能性概念来展开。概念的客观化可以通过相关过失案例给予检视。

关 键 词:过失  注意义务  认知逻辑  客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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