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作为定罪条件后不能再作为量刑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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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福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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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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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裁判要旨】前科在作为定罪条件后不能再作为本次犯罪的量刑情节,否则有违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同时,因行为人的后一行为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此类案件的被告人不属累犯。口案号一审:(2014)龙刑初字第21号二审:(2014)赣中刑二终字第83号【案情】公诉机关: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常峰。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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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量刑情节 县人民检察院 裁判要旨 公诉机关 从重处罚 敲诈勒索罪 刑事处罚 抢夺罪 评价原则 定罪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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