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曹某某的行为该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
| |
作者姓名: | 潘晓涛 葛云 |
| |
作者单位: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1101 |
| |
摘 要: |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曹某某,男,系无业人员.2000年7月17日,曹某某窜至本市闵行区罗阳二村某室,窃得价值人民币5525元的摄像机一架及价值人民币2460元的照相机、金戒指、项链等物品.当日,曹将摄像机藏匿于罗阳二村某号楼顶隔热板下后,将其他赃物销赃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曹到案后交代了盗窃照相机等物的事实,但否认了盗窃摄像机的事实.
|
关 键 词: | 刑事责任 盗窃罪 刑事诉讼 公诉 犯罪数额 刑罚 |
文章编号: | 1008-4525(2002)04-0078-03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