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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曹某某的行为该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姓名:潘晓涛  葛云
作者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1101
摘    要: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曹某某,男,系无业人员.2000年7月17日,曹某某窜至本市闵行区罗阳二村某室,窃得价值人民币5525元的摄像机一架及价值人民币2460元的照相机、金戒指、项链等物品.当日,曹将摄像机藏匿于罗阳二村某号楼顶隔热板下后,将其他赃物销赃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曹到案后交代了盗窃照相机等物的事实,但否认了盗窃摄像机的事实.

关 键 词:刑事责任  盗窃罪  刑事诉讼  公诉  犯罪数额  刑罚
文章编号:1008-4525(2002)04-007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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