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审判方式改革:从集体责备到尊重意愿 基于对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离婚诉讼卷宗的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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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建飞 史亚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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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新疆大学法学院;辽宁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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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新疆项目“社会地理空间差异背景下新疆三城区离婚诉讼的比较研究”(14XJJC820002);新疆稳定与地区经济发展法制保障研究基地招标项目“家事诉讼中的规则、行为与关系——基于新疆三城的诉讼实践”(XJEDU010914B02)阶段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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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考察改革开放以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离婚诉讼的变化,可作如下概括:随着单位制解体和离婚制度变革,以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为界,离婚案件审判程序在诉讼各阶段均发生显著变化,起诉从公共事件转变为个人决定,审理从做思想工作转变为纠纷审理,裁判从征求意见转变为独立裁判。从集体责备到尊重意愿,但这一变革具有不完全性,比较典型的是司法职权主义和司法调解的有限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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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离婚诉讼卷宗 审判方式改革 集体责备 尊重意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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