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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思考
作者姓名:罗时贵  胡美兰
作者单位:江西科技师范学院 江西南昌330038(罗时贵),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江西南昌330006(胡美兰)
摘    要:86年《民法通则》所规范的基本原则具有时代的局限性和滞后性,无法满足现行市场经济条件下所需要的行为准则,不能体现新形势下所倡导的人文关怀和和谐社会的要求,因此,对民法基本原则的重新审视和构建已成为当前刻不容缓的义务,在借鉴中外民法基本原则的轨迹中,检视我国民法基本原则所存在的缺陷性,以和谐社会的主题来定格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关 键 词:基本原则  缺陷  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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