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尤其是劳动合同法与民法的关系,一直是近二十年来法学界研究的热点
问题。国内的社会法研究更多着眼于实在法层面,尤其是围绕法律部门之社会法,难以在社会法与强调自身已
经实现社会化的现代民法之间划出明晰界线。社会法需要进行法理与法哲学思考,通过何为“社会法”之“社
会”、何为“社会法”之“法”、“社会”之“法”与社会法是何种关系这三个问题揭示社会法的特质,继而
论证劳动法作为典型的社会法,难以在民法体系内实现逻辑自洽。此外,社会法的核心是有机体内的伦理规则,
但并不完全排斥契约,合意的“触发性作用”仍不可或缺,劳动争议可以在一定范围适用民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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