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英美证据法上的民事证明标准──兼论我国民事证明标准之革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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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冷根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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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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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引言在英美证据法上,证明标准一般称之为“standardofproof”,但有的学者也用“thedegreesofproof”来表述。前者通常被译为“证明标准”,而后者则一般译作“证明程度”或“证明要求”。从语义分析的角度来看,“标准”与“程度”、“要求”并非全然等值的术语,但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三者并没有本质的差别,其意均指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所要达到的具体要求。笔者认为,证明标准、证明程度、证明要求三者在一般情况下,可以互换使用,无伤大雅,但细究起来,其所包涵的意义的侧重点却有所不同。证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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