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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作者姓名:李文华  苏杰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超过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依法应当被认定为机动车。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危险性达到了危险驾驶罪所规范的危险程度,故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定罪量刑时,要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并非一律定罪,构成犯罪的,量刑时也要比照同等情形下驾驶其他机动车的被告人,适度从宽处罚。

关 键 词:电动自行车  非机动车  被告人  驾驶  国家标准  谦抑性  危险性  杭州市萧山区  危险程度  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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