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人团体的诉讼主体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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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袁岳.论非法人团体的诉讼主体资格[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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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袁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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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非法人团体,又称非公司性社团。刘家兴同志曾将其含义概括为:“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独立社会组织。”(《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第133页)有学者认为,非法人团体须“为多数人组成,有一定的组织、名称、事务所或营业所,有一定的目的,有一定的独立财产”。(《法学丛刊》1983年第3期)日本学者伊藤真在《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中谈到,非法人团体须具备“对内独立性”、“对外独立性”、“财产独立性”、“内部组织性”四大要素,它既独立于其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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