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渝中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请示》(渝中府文[2002]10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重庆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的有关要求,现批复如下:一、渝中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渝中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二、渝中区行政执法局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在渝中区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具体职权:(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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