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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待这桩无效婚姻案
引用本文:郑晓骏.如何对待这桩无效婚姻案[J].中国民政,2005(9):37.
作者姓名:郑晓骏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民政局
摘    要:案例 刘某,男,1966年8月出生,婚姻状况:离婚.陈某,女,1972年7月出生,婚姻状况:离婚.2004年12月19日,当事人刘某与同镇陈某共同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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