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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习惯司法适用的启动机制——当事人对民间习惯的举证
作者姓名:王林敏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摘    要: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适用习惯规则是民间习惯进入司法的前提条件。在司法中,只有被证实的习惯才具有司法适用性,才能作为法官的判决依据。习惯的证明义务应当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承担,对方当事人以及法官不负证明义务。在现有的证明方式中,当事人的举证只能依靠民间权威或者专家学者的证人证言,以及某些民间习惯方面的权威性研究成果和调查报告。对众所周知的习惯,当事人可以有条件的免除证明责任。

关 键 词:习惯  司法适用  司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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