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不构成反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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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晓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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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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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重要成果,也是婚姻法的一大亮点,其对维护健康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离婚当事人中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该项权利的享有主体是离婚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而过错方就其过错行为承担责任。过错方的过错行为是法定的,即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及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除了以上4种情况之外,不得再以其他事项主张属于有过错的行为。法律不是万能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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