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个人出资经营单位赢利业务如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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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俊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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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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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某市粮食局为防止售粮风险,采取先申报、后缴款、再调运的方式对价格和货款实行监控管理。2004年2月27日,该市某乡粮管所向市粮食局申报了100万斤稻谷销售指标(市场价约为了3元/百斤),随后市场粮价上涨。3月19日,市粮食局确定当时稻谷销售指导价为85元/百斤(市场行价为81-84元/百斤),并允许内部职工参与经营。该乡粮管所主任黄某见当初申报的100万斤稻谷销售指标有利可图,便召集副主任高某、张某、孙某以粮管所名义与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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