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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保险的理解与重构
作者姓名:印通  李新天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2
摘    要:机动车强制保险在性质上属于责任保险,并非无过失保险。保险公司之所以向受害人赔付保险金,是基于责任保险合同的规定,因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属于履行合同的内容。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以侵权责任成立为要件,不存在所谓的无责赔付规则。通过交强险赔付规则来界定机动车侵权的归责原则,在立法技术上存在重大缺陷,削弱了侵权责任的制度功能。所以,反思机动车强制保险存在的不足,重新定位和构建机动车强制保险,对于完善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机动车  强制保险  责任保险  有责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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