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的行为应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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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详见本刊第4期)贪污责州省万山特区组织部的刘昌龙同志来信说:一,从主体上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邓某虽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为案情概要中没有提及邓某是否担任相关的职务)进行贪污,但他帮某单位购买汽车,实际上是受委托从事公务,他利用这一工作上的便利来接触并发展到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同样符合贪污的主体要件。二,从主观方面看,邓某有贪污的犯罪故意。邓某在帮某单位购车之前就已同该单位郑某商议以购车差价牟利,发票未换成后,又由郑某与邓妻开假发票报销,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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