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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征地农转非非货币安置住房土地性质有关问题的批复
摘    要:九龙坡区国土资源局:你局《关于农转非安置房土地性质确定的请示》(九国土[2002]27号)收悉。根据《重庆市征地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规定》(重府发[1995]122号)第十七条、《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渝府令[1999]55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就征地农转非非货币安置住房土地性质问题批复如下:一、原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重庆市征地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规定》(重府发[1995]122号)第十一条第三款及住房安置相关条款、《重庆市安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重府令第65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自1995年7月15日至1998年12月31日在原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以优惠购房、自建住房方式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住房,其土地性质属行政划拨,按行政划拨用地登记发证。二、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

关 键 词:征地  住房安置  用地性质  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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