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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内强奸
引用本文:郭书山.论婚内强奸[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6(3):89-92.
作者姓名:郭书山
作者单位: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摘    要:探讨"婚内是否有奸",无论对强奸罪的立法完善还是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都有重要意义.本文认为婚内有奸,但其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应限于双方虽然登记结婚,但同居一段时间后又分居或者正处于离婚诉讼期间,且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在刑法未作修改或相应的司法解释未出台以前,丈夫在上述情况下对妻子性权力的侵犯依法不能按强奸犯罪处理.

关 键 词:强奸  分居  婚姻  罪刑法定
文章编号:1008-6951(2001)03-0089-04
修稿时间:200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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