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内强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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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书山.论婚内强奸[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6(3):8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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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书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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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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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探讨"婚内是否有奸",无论对强奸罪的立法完善还是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都有重要意义.本文认为婚内有奸,但其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应限于双方虽然登记结婚,但同居一段时间后又分居或者正处于离婚诉讼期间,且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在刑法未作修改或相应的司法解释未出台以前,丈夫在上述情况下对妻子性权力的侵犯依法不能按强奸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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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强奸 分居 婚姻 罪刑法定 |
文章编号: | 1008-6951(2001)03-0089-04 |
修稿时间: | 2001年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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