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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工矿工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问题的思考
引用本文:李振江.对职工矿工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问题的思考[J].西部法苑,2003(4):43-43.
作者姓名:李振江
摘    要:对职工旷工行为的处理,始于国务院一九八二年四月十日发布的行政法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明确规定了企业对职工作出除名处理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职

关 键 词:职工  旷工行为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除名处理  劳动法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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