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侵权责任法》第28条一般性地确认了第三人行为作为免责事由的法律地位,然而,这种做法对司法实践而言,并无意义。在第三人行为中断了被告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被告可以免除责任。至于第三人行为与被告行为共同造成损害的情形,则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12条的规定,属于多数人侵权责任。第三人行为能否普遍适用于危险责任,取决于危险范围等因素,即第三人行为的发生是否本身就属于责任人应当负责的危险范围。在判断第三人行为能否中断因果关系时,需要考虑第三人行为的类型以及被告所违反的法律规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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