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收购野生动物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适用困境及立法完善
作者姓名:伊拉图  侯毅
作者单位:1.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026000;2.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人民检察院027000;
摘    要:因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切断非法买卖野生动物交易链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立法解释,对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予以收购的行为指引适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刑法规定。这属于立法中的法律拟制,客体主要是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制度。在实行"最严制度"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时代背景下,现行收购野生动物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司法解释存在诸多不足,亟待修改完善:一是本罪的成立不应以上游非法狩猎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二是对职业收购人、收购数量巨大、拒不交代上游非法狩猎行为人等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适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二档法定刑;三是本罪罚金刑的幅度应当高于行政罚款。

关 键 词:收购野生动物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律拟制  非法狩猎罪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