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转移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的行为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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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钱国唐跃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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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312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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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案情简介小李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而其随身携带的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也依法被公安机关扣押。民警洪某系该案承办人并保管扣押物品,但其通过小李被扣押的物品重置密码,将小李在支付宝、微信钱包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中的余额4万余元转账到自己的账号上。一直到小李被取保候审,拿回自己被扣押物品时,该案才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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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取保候审 第三方支付平台 寻衅滋事 行为定性 账户资金 身份证 支付宝 银行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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