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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电动自行车”型危险驾驶案件社会治理研究
引用本文:常丽于倩莫菲.“醉驾电动自行车”型危险驾驶案件社会治理研究[J].中国检察官,2020(15):35-38.
作者姓名:常丽于倩莫菲
作者单位:1.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061001;
摘    要:当前,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持续推高国内刑事犯罪率,在刑事案件占比中位列第一,其中醉酒驾驶经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而被判处刑罚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行政机关对电动自行车监管缺位问题一直存在,理论界对“醉驾电动自行车”罪与非罪没有定论,实务界对不断涌现的案件机械应对,加之民众对电动自行车的性质缺乏认知,因此如何妥善处理此类案件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套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综合性试卷。检察机关应通过依法用好不起诉权、打通“两法衔接”壁垒、引入社会公益服务惩戒制度等途径妥善处理案件,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关 键 词:电动自行车  危险驾驶罪  社会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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