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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摘    要:全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从2003年底开展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各部门密切配舍。各级经办机构努力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试点地区的农牧民减轻了医疗负担,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象有所缓解,基本形成了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框架。在2005年召开的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明确了搞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方针、目标和原则,2006年卫生部等7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6]13号),对今后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2007年暨内蒙古自治区成立60周年时,在我区全面推行和建立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开展新农合工作的旗县(市、区)达到100%。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的有关要求,推动我区新农合工作顺利开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 键 词:卫生  医疗  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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