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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的审判化误区与检察化回归
引用本文:孙加瑞.民事行政检察的审判化误区与检察化回归[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20(3):71-81.
作者姓名:孙加瑞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北京,100726
摘    要:现行的《办案规则》重点"借鉴"和"模仿"了民事审判程序的规定,民事检察工作报表中的案件类型则直接使用了民事案件案由,这导致民事检察工作在程序上和内容上都与民事审判工作实质相同,民事检察权成了变相的民事审判权。这种"检察权的审判化"说明民事检察工作的基本定位出现了严重偏差,错误地把民事审判的功能(权利救济)作为民事检察的功能,错误地把民事审判中不告不理的当事人主义思想引入民事检察,从而导致民事检察的对象、方法和程序陷入"审判化"误区。要实现从"审判化"到"检察化"回归,民事检察工作就必须有自己的、不同于民事审判的功能和指导思想,必须有不同于民事审判的案件、方法和程序,才能有真正的民事检察制度。至于行政检察工作,其情况与民事检察基本相同。

关 键 词:民事行政检察  检察权的审判化  检察化回归  权利救济  权力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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