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的审判化误区与检察化回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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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加瑞.民事行政检察的审判化误区与检察化回归[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20(3):7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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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加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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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北京,100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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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行的《办案规则》重点"借鉴"和"模仿"了民事审判程序的规定,民事检察工作报表中的案件类型则直接使用了民事案件案由,这导致民事检察工作在程序上和内容上都与民事审判工作实质相同,民事检察权成了变相的民事审判权。这种"检察权的审判化"说明民事检察工作的基本定位出现了严重偏差,错误地把民事审判的功能(权利救济)作为民事检察的功能,错误地把民事审判中不告不理的当事人主义思想引入民事检察,从而导致民事检察的对象、方法和程序陷入"审判化"误区。要实现从"审判化"到"检察化"回归,民事检察工作就必须有自己的、不同于民事审判的功能和指导思想,必须有不同于民事审判的案件、方法和程序,才能有真正的民事检察制度。至于行政检察工作,其情况与民事检察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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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行政检察 检察权的审判化 检察化回归 权利救济 权力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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