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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性政府信息的公开与不公开
作者姓名:杨小军
作者单位: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北京,100089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进一步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与任务研究》(10zd&042)阶段性成果
摘    要:部分过程性政府信息依法应当对外公开,部分则应不予公开。具体标准和范围是:过程性信息中的意见信息一般不公开,未成熟的主体行为信息不公开,事实信息应当公开,过程结束后的过程信息应公开。

关 键 词:过程性  政府信息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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