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日非讼程序审理对象介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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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郝振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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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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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委托项目“和谐社会构建中我国民事纠纷预防机制的完善——以非讼程序为中心”(2011GFX005)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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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非讼程序审理对象相当广泛,既包括无争议的非讼事件,也包括存在争议的真正诉讼事件。这些事件多以公益性强、继续性事实或法律关系、法官裁量性、需迅速处理、具有形成作用为主要特点。就审理界限而言,德、日最终虽然都接受了形式界限说,将其委诸于立法者的政策,但受各国整体法制环境影响具体表现并不相同。我国民事程序法应注重非讼程序多重功能的发挥,如此既能避免诸多事件转化为纠纷后再以诉讼程序解决,又能解决大量不适应诉讼程序解决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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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讼程序 审理对象 一般非讼事件 真正诉讼事件 审理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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