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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故意伤害犯罪的刑事责任实证研究
作者姓名:徐梦萍  韩炳勋
作者单位:1.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一处,北京,100040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北京,100726
摘    要:受"犯罪共同说"理论影响,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犯意联络是共同犯罪主观方面必备要素,没有犯意联络,即便有共同的故意和行为,实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司法实践中,共同故意伤害犯罪的犯意联络表现形式复杂,可以区分为形式上有犯意联络和形式上无犯意联络两大类。可以从犯意联络的存在范围、表现方式、发生时间、行为体现等方面综合分析,确定犯意联络是否存在及具体内容。

关 键 词:共同故意伤害  犯意联络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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